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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水利建设重点”

  一是在重点骨干工程建设上实现突破。 建设松花江、嫩江、黑龙江及乌苏里江干流堤防、胖头泡蓄滞洪区和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等 12 个重要城市堤防的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三江平原近期防洪除涝工程,为三江平原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提供保障;建设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引嫩扩建工程,为哈大齐工业走廊提供水资源保障; 建设西山、桃山二期、青龙山、阁山、林海、塔林西等水利枢纽及城市供水工程,进一步缓解区域用水紧张状况;完成现有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消除病险隐患。

  二是在农村水利建设上实现突破。 把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作为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在巩固饮水解困成果的基础上,适当集中财力,重点解决高氟水等水质严重不合格的村屯,提高饮水质量,加快农村自来水建设步伐。继续对三江平原和 19 处大型灌区进行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开工建设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引嫩扩建工程和“两江一湖”沿岸地区规划灌区工程,完成 28 处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在总结推广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试点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启动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自我修复工作,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以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大力度发展农村水电。

  三是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实现突破。 依据《黑龙江省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全省水功能区划为基础,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管理制度和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完成全省水资源的宏观控制和微观定额管理指标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加强洪水管理的制度建设,承担适度风险,规范调控行为,理性协调人与洪水的关系,合理利用洪水资源,逐步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加强地表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对行政区内发生的紧急污染事故配以科学的监测队伍及制定相应的紧急处理预案,提高应急处理的指挥调控应对水平。加强湿地保护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治理。

  四是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上实现突破。 在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出发,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确定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通过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杜绝用水的结构型、生产型、消费型浪费,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做好哈尔滨、大庆、鹤岗等试点地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以点带面推进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在试点城市开展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鹤岗等 10 个城市工业高耗水行业大力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全省 13 个地市广泛开展生活卫生器具应用实施工程。严格按计量收费,切实控制洗浴、洗车等用水量大的行业的水资源浪费现象。农业节水要广泛开展“计量供水,按方收费”的试点工作,大力推行节水设施和技术,逐步推进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的累进加价制度,利用水价改革的经济杠杆作用实施节水,控制水资源的浪费和水体的污染。

  五是在推进水利改革方面实现突破。 在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要因地制宜,理顺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体制,搞好水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运作、企业开发的供水和污水处理运行与发展机制。在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要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分类和事权划分,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管理、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实现水利发展的良性循环。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调整和规范水管单位管理、维护和经营关系,畅通经费来源渠道,管养分离,力争用 3 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省情、水情,充满生机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要深化项目法人制度改革,加快监理单位同母体的分离步伐。在农村水利改革方面,要巩固和扩大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大力推广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民用水协作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规范和提高用水户协会的效能和水平,为新时期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寻找新途径。

  六是在水利行业管理方面实现突破。 要按照水利建设规划总体目标和基本建设程序,尽快补充、完善各江河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建立和完善前期工作的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立项和开工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加大对水利前期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促进前期工作良性运行。 要加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充分考虑水利建设的特殊性, 对农用地统一分等定级, 确定土地补偿标准, 完善移民权利保障机制 ,妥善安置移民,确保水利建设的用地需求。

  七是在水利立法和执法方面实现突破。 根据国家已颁布执行的《水法》、《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部委的行政规章和我省现行的防洪、供水、地下水保护等地方性的水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加大水利政策法规建设,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在我省能够有效贯彻落实,切实发挥依法治水对水利发展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理顺内部关系,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各项执法职能,树立水法规的权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社会形象。加强对大中型水利、电力、交通、采矿和城市化项目的水土保持执法检查,重点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纠正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避免重大水土流失灾害。

  八是在水利科技创新方面实现突破。 要重视和加强事关水利发展大局的水利科技重点和关键技术研究,支持自主创新,使科技研发上水平、上台阶。大力推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造更大效益。加大科研投入,力争建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继续扩大对外项目合作与技术交流,进一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经验,尤其是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实现与国际接轨。要探索和改革水利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机制,在充分发挥水利信息系统作用的同时提高其自身功能,建立良性的长效运行管理模式和有效的管理机构,尽可能地发挥出水利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确保水利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

  九是在水利人才建设方面实现突破。 要实现水利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宏伟蓝图,必须大力实施和推进水利人才战略,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素质精良、门类齐全、数量充足、与水利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要挖掘现有职工队伍的潜力,强化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引进急需的和高层次的人才,实施人才资源共享,建立良性的激励、竞争、奖惩、监督等机制,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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